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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■ 觀察家
  而今對呼格案責任人的問責,已被提上日程。我們期待,它在向責任人追償這一“老大難”問題上,能有所突破。
  在2014年的最後一天里,內蒙古高院向呼格吉勒圖的父母送達了國家賠償決定,賠償總計近206萬元,其中約105萬元是呼格的法定死亡賠償金、喪葬費,100萬元是對呼格父母的精神損害撫慰金。
  冤案的賠償,一直處於兩難中——賠償由國家財政支付,固然能為受害方提供賠付保障,卻易讓某些責任人輕鬆溜過。不少人也在質問:為什麼某些司法人員枉法辦出冤案,卻讓納稅人來埋單?這涉及國家追償問題。據權威數據,全國範圍內,“因國家賠償案件受追責的情況屈指可數”。
  問題出在哪?首先,是立法對刑事國家賠償之後的追償限制過於嚴苛。在呼格案平反之後,有不少人呼籲適用《國家賠償法》第16條: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,應當責令“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”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。其實,這是誤用法條。
  國家賠償分為行政賠償、刑事賠償兩類。前述的第16條“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”,是行政賠償之後的追償範圍。而趙作海案等冤獄屬於刑事國家賠償,其適用《國家賠償法》第31條,只有在辦案過程中刑訊逼供、毆打虐待、徇私舞弊的人員才會被追償。此標準遠高於行政追償的“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”的標準,因為刑訊逼供等製造冤案,幾乎已構成刑事犯罪,卻僅是刑事追償的入門標準。
  其次,中國目前的追償機制是“誰侵權、誰賠償、誰追償”的“三合一”模式,追償程序非常“擰巴”。
  其一,追償本身只是政府內部行政行為,沒有公開的訴訟、聽證程序。是否追償、向哪些人追償、追償多大比例,都是政府的內部操作。而因為“賠償、追償”的主體重合,“自己人追償自己人”之下,賠償機關內部很難認真追償相關責任人。
  其二,賠償義務機關與應被追償的官員有時未必在同個部門,追償流程不暢通。以呼格案來說,按《國家賠償法》規定,做出錯誤判決的法院是賠償義務機關,但造成呼格冤案的並非法院一家。法院很難通過“追償”程序去“追償”公安機關、檢察院的責任人,這就導致追償程序被架空。
  而解決之道首先就在理順追償流程。不妨借鑒國外經驗,讓追償走出內部行政的局限性,成為獨立的訴訟程序,相關辦案人員該不該被追償、該被追償多少等,都放在法庭上公開解決。
  說起來,國家追償難落實是個老問題。而今對呼格案責任人的問責已被提上日程,我們期待,它在向責任人追償能有所突破。
  □徐明軒(法律工作者)
  相關報道見A11版  (原標題:向責任人追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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